成長過程中家人陸續幫我們買了一些保險,有的的是爸爸媽媽買的「殘廢險」,有的朋友推薦的「失能險」,公司可能還會幫你投保「意外險」,保險怎麼種類這麼多,有差別嗎?怎麼樣投保能夠比較划算呢?讓我們一起看懂失能險、殘廢險、意外險的相同與不同之處。
目錄
死人不需要用錢,為了活著你預備了多少錢?
如果因為缺手、缺腳而累積 500 萬的債務,全家還能和樂融融嗎?
當一個人遇到缺手、缺腳、缺眼睛的嚴重傷害後,運氣好一點是花幾年暫時在家休養、復健,運氣差一點則是永久失去原本的工作能力,這個時候不僅無法為家中帶來收入,更會成為家裡的經濟重擔,打亂了整個家庭的人生規劃。
說到保險,很多人第一時間會想到醫療險,覺得住院、手術的費用不想自己出,最好靠保險還可以加減賺一點錢。其實,醫療險理賠的項目都還算是小錢,動輒數萬到數十萬,但你有想過,如果遇到缺手、缺腳、缺眼睛,這種需要百萬醫療費、生活費的狀況,你的保險能夠應付嗎?
缺手缺腳稱「殘廢」?不好聽,請改稱為「失能」
107.06.15 以前,市面上會賣一種險叫「殘廢險」,它是專門拿來理賠缺手、缺腳、缺眼睛的狀況,但「殘廢」無論是講的人或是聽的人都不是很舒服,算是屬於貶義詞,因此,在 107.06.15 以後政府規定要修改用詞,保險商品的用詞全面由「殘廢」改稱為「失能」,目前市面上已經沒有賣殘廢險了,只買得到失能險。
當你在查詢保險商品或閱讀保險文章,可能會看到「殘廢險 / 失能險」這兩個用詞,其實它們保障的是差不多的東西,都是依照「殘廢等級表 / 失能等級表」決定發生事情會理賠多少錢,最早的殘廢等級表只有 6 個等級 28 項判定狀況,一直到現在的失能等級表已經細分成 11 等級 80 項狀況(文章最後面會附上完整失能等級表)。
為什麼失能等級表要愈分愈細呢?失能等級愈分愈細,理賠定義就會愈明確,愈明確的定義在申請保險理賠時發生理賠爭議的機率就愈少,這樣對用戶和保險公司其實都是好事。
以前,不了解失能險(殘廢險)的民眾以為要斷手斷腳才會符合失能險的理賠標準,但其實只要是身上器官失去原本的功能,例如:手臂受傷沒辦法達到自由活動的彎曲程度,經醫師診斷後就有可能符合失能狀態,並不是要整隻手斷掉接不回來,才會被判定成失能狀態。
除了失能險的理賠是依照失能等級表,市面上常見的意外險也是用同一張失能等級表決定意外後的缺手、缺腳會理賠多少錢,既然判定的表格用同一張,意外險 vs. 失能險,哪個會比較推薦呢?
擔心缺手缺腳,買意外險錯了嗎?小心買貴了!
如果你是上班族,每天要閃躲不遵守交通規則的馬路三寶,還要與亂切車道的危險駕駛保持安全距離,不覺得每天通勤都像是一場大冒險嗎?你是否曾經在電視新聞上看過「交通事故撞斷雙腿」、「工安事故導致截肢」的新聞?讓你覺得意外事故好像隨時都有可能發生…… 。
擔心生病投保醫療險,聽起來很合理;擔心意外事故投保意外險,難道不對嗎?
小心,這個觀念可能讓你在規劃保險的時買貴了!超過一半以上的民眾都只有聽過意外險,你是否聽過保障範圍更廣,保費卻有機會更便宜的失能險呢?
意外險保障窄,失能險保障廣,失能險比較好用
缺手、缺腳、缺眼睛有兩種可能性,一種叫做「意外」導致的,例如:被車撞到、工作被機器壓到;另一種叫做「疾病」導致的,例如:糖尿病、癌細胞轉移導致截肢。
你覺得,意外導致失能的比例較高,還是疾病導致的失能比例較高?
根據健保局統計,超過一半以上的民眾的失能狀態其實都是疾病所導致的失能,跟我們既定印象差很多。我們大部分在新聞上看到都是意外事故導致缺手缺腳,一來是這樣的標題的比較聳動,二來是意外事故通常是公開事件;但糖尿病、癌細胞轉移導致截肢就比較屬於個人隱私,民眾比較沒有機會接收到「疾病會導致缺手、缺腳、缺眼睛」的資訊,除非是身邊有人有生病導致失能的經驗。
一般人以為意外容易造成缺手缺腳,但實際上「疾病」才是導致缺手缺腳最大的兇手!所以,當你在替自己規劃保險時,一定要注意你的保險是否能理賠疾病導致的失能。
意外險小氣,只限定意外導致的缺手缺腳
意外險,就跟它的名字一樣,限定只理賠「意外」所導致的缺手缺腳缺眼睛,保障範圍比較窄;失能險,同時保障「意外+疾病」所導致的失能狀態,保障範圍比較廣。
以一個 30 歲男性為例,投保意外險 100 萬大概每年大約要繳 1,000 元,我們剛才說過了,意外險保障範圍比較窄,只理賠意外導致的失能;失能險保障範圍比較廣,那 100 萬的失能險每年大約要繳多少錢呢?
大約 …… 400 元。
沒有算錯嗎?竟然只要 400 元?怎麼可能?意外險只保障「意外」失能卻要 1,000 元,失能險保障「意外+疾病」卻只要 400 元,那我為什麼不買失能險就好了?保障範圍廣,保費還比較便宜。
這裡要先從意外險會理賠哪些項目說起,意外險完整的保障範圍其實會理賠意外導致的身故+失能,如下圖所示:
失能等級可分為 1~11 級,1 級最嚴重(例如:失去雙眼 / 失去雙腳),11 級比較輕微,保險理賠的金額會依失能等級乘上 100 % ~ 5 %,假設在規劃失能險的時候投保 100 萬,不同的失能等級會有不同的理賠金額:
失能等級 | 理賠比例 | 失能等級 | 理賠比例 |
---|---|---|---|
1級 | 100% | 7級 | 40% |
2級 | 90% | 8級 | 30% |
3級 | 80% | 9級 | 20% |
4級 | 70% | 10級 | 10% |
5級 | 60% | 11級 | 5% |
6級 | 50% |
- 如果失去雙眼,稱為失能等級 1 級,理賠金額為 100 萬 x 100% = 100 萬
- 如果失去手臂,稱為失能等級 6 級,理賠金額為 100 萬 x 50% = 50 萬
可是,意外險只會理賠「意外」導致的失能狀況,最重要的疾病失能卻不在它的理賠範圍內,買保險最討厭這種只會理賠特定狀況的險種,如果遇到疾病所引發的缺少缺腳缺眼睛,意外險可是一塊錢都不會理賠的。
那疾病失能該怎麼辦?只能從自己的銀行帳戶領錢治療嗎?
失能險大方,無論意外或疾病的失能都會理賠
還記得前面說過,超過一半以上的失能狀況其實都是疾病導致的嗎?當你只有投保意外險,最可怕的疾病失能卻沒有保障到,等於自己還是暴露在失能風險之中。跟意外險相比,失能險的保障範圍就比較完整,同時保障意外+疾病的失能狀況。
而且,當你的年紀在 45 歲以下,購買失能險的保費可能還會比意外險還低;失能險保障範圍廣,保費還比較低,那買意外險的都是傻瓜嗎?
其實,意外險會比失能險貴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多包含了「意外身故」的部分,這部分的保障把保費拉高了;死掉以後想留多少錢給家人?更單純的規劃方式會是使用壽險。
壽險的需求其實很像在爬山,會經過一陣子的爬坡,等到經過山頂以後就是一連串的下坡。
當你剛開始工作,20~30 歲還沒有房貸、車貸的壓力,就可以不用規劃太多壽險,把錢省下來有更好的生活品質;當你開始買房、買車、有家庭以後就有的經濟責任,突然身故就會留下房貸、車貸、小孩的學貸,這個時候才需要規劃壽險額度要多少。
(延伸閱讀:壽險保障 – 有些時候,總是來不及說再見)
隨著房貸、車貸逐漸繳清,小孩也長大成人經濟獨立,又可以把壽險額度調低,只要對保險的依賴度愈低,你就有更多省下來的錢能夠拿去出國、享受人生。
使用「失能險 + 壽險」年輕時候保費便宜,重點是保障範圍更完整!買保險最怕這個不賠那個不賠,建議你能夠使用失能險+壽險的組合,用來取代一般人常聽到的意外險。
失能險這麼好用,每個人都適合嗎?意外險還有必要嗎?
如果失能險保障範圍廣保費又便宜,不是應該所有人都投保失能險就好了嗎?為什麼市面上還會有意外險、失能險同時存在?是不是有什麼秘密還沒跟我們說?
1. 保險公司不喜歡「身體健康有狀況」的人投保失能險
前面提過,超過一半以上的失能狀態都是疾病所導致的,所以保險公司在審核這個人能不能投保失能險的時候,會特別注意投保的人的身體健康狀況。
如果有體重過輕、過重,或是罹患糖尿病、高血壓的人,保險公司會說這些人「有體況」,有體況的人屬於失能的高危險族群,保險公司寧願不收這些人的保費,也不要承擔理賠的風險,所以很容易遇到保險公司拒保(不允許投保)失能險的狀況。
但這些人如果也擔心缺手、缺腳、缺眼睛的失能狀況怎麼辦?那就只好考慮投保意外險,因為意外險的費率計算方式只跟你的職業安不安全有關,對於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就寬鬆很多,如果你有體況可是從事的是滿安全的工作(例如:公司的內勤、外勤),通常意外險投保都會順利通過,至少把意外導致的失能風險交給保險公司幫忙分擔。
2. 失能險年紀高保費貴,年長者可能要考慮投保意外險
失能險的費率計算方式跟醫療險、防癌險、壽險一樣,都是「年紀愈高保費愈貴」;意外險的費率只跟從事的職業有關,愈安全工作保費就便宜,愈危險的工作保費就貴,所以如果你從 20 歲到 60 歲都從事相同類型的工作,年紀愈高每年要繳的保費卻維持相同。
45 歲以後,如果想要投保 100 萬的失能險和 100 萬的意外險,失能險的保費就可能會超越意外險了,更不用說 60 歲以上的年長者,失能險的保費就太貴了,可能要考慮把錢存起來風險自留,或是購買保費跟年紀無關的意外險,才不會讓保險費用成為經濟重擔。
3. 職業等級愈高的人,愈要想辦法投保失能險
複習一下意外險、失能險的保費跟什麼有關係?
- 失能險:保費跟年紀有關,跟職業等級無關,也就是年紀愈大愈貴。
- 意外險:保費跟職業等級有關,跟年紀無關,也就是職業愈危險愈貴。
從事的職業愈危險(例如:軍人、消防員、機師),你在身體健康的時候能買失能險就盡量買失能險,因為同樣額度的意外險你需要花要比別人貴 3~4 倍的保費,那多不划算!可是失能險只會看你的年紀決定保費,所以買起來會比較便宜。
但保險公司也知道這一點,所以保險公司通常會限制職業等級高的人不能買太多失能險,可能上限只有 200 萬、300 萬,這個時候就可能要同時使用失能險+意外險,拉高失能額度的補強。
失能險挑選重點,要優先考慮那些項目?
1. 還本型 / 不還本的失能險,哪個比較好?
如果你朋友跟你借錢,然後說「錢先借我,等你死了以後我再還給你」,你會願意嗎?
一般人買保險最喜歡買「還本型」的保險,如果一生平安沒用到,身故後還會留一筆錢留給家人或小孩,聽起來好棒棒!這樣的觀念不對嗎?就是因為這樣的觀念,讓你在買保險的過程中愈買愈窮,你知道嗎?
想要買一個又有保障功能,死掉以後又會退錢的保險?你要想清楚,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後會退錢給你的這種「還本型」保險,其實會還你的錢都已經都算在你當初繳的保費裡了,你繳的保費只有一部分是拿去買保障,剩下的都像是借給保險公司,等到死掉以後再還給你。
建議你可以考慮「不還本」的失能險,代表你繳的每一塊錢都是真的在買保障,讓保險公司幫你承擔意外、疾病的風險,讓你每年要繳的保費比較低,剩下的錢都可以留在身邊自由運用,會是比較好的選擇。
2. 斷一隻手理賠金要「打折」,理賠金總額要「夠高」
失能理賠金會打折,1~11 級分別對應到 100 % ~ 5 % 的比例,以投保 100 萬的失能險為例,失去雙眼的 1 級失能可領到最高的 100 萬元,但失去手指的 11 級失能只能領到 5 萬元。
請問你,如果拿 5 萬元買你一隻食指,你願意嗎?或是拿 50 萬換你一隻手臂,你想交換嗎?
當然不要!失去一隻手臂 50 萬醫療費就不夠用了,還可能好幾年不能工作還會造成生活費的負擔,所以失能理賠金額在規劃的時候一定要盡量拉高。但是,要如何買到額度「夠高」的失能險呢?又額度高的失能險,保費不會很貴嗎?
保險的保障年期有分為一年期、定期、終身型,如果選用一年期或定期的失能險而不是終身型的失能險,保費就不會太貴,這樣才有能力買到理賠金額夠高的失能險,發生事情理賠的錢才能夠真正幫你應付經濟壓力。
(延伸閱讀:2024 保險規劃:買終身險真的比較划算?業務不會跟你說的四大地雷)
你覺得斷一隻手拿到 50 萬會開心嗎?還是你想拿的是 250 萬?
一般規劃保險有做功課的人,都會規劃 500 萬的失能理賠額度,這樣在失去一隻手的時候至少能拿到 250 萬,可以撐過一段時間不用擔心生活費用,再次提醒是用一年期或定期型的失能險,保費才會比較便宜。
買保險是為了解決出事時的經濟壓力,同樣的保費預算,如果你去買終身型的失能險,斷一隻手可能只能領到 50 萬,這種塞牙縫的理賠金額對生活真的是沒什麼幫助。
目前失能險推薦的保險公司有哪些?
市面上保險公司這麼多,對於沒有做功課的人來說,可能會優先考慮比較常聽過的保險公司,例如:國泰人壽、富邦人壽、南山人壽,但要注意,每家保險公司都有各自比較優秀的商品類型,並不是每間保險公司都有推出一年期或定期型的失能險,這篇文章直接幫你過濾市面上的保險公司,留下目前在還能投保的公司,幫你省去找資料的煩惱。
1. 安聯人壽
要能夠同時加強失能險、失能扶助險的保障,安聯人壽是現在少數還同時銷售這兩種險種的保險公司。
但這邊要提醒一下「安聯人壽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DR2A)」 有投保額度的限制,保額不能超過「壽險主約+壽險附約」累計保額 ,意思是說:如果想買失能險 100 萬,主約 + 附約的壽險也必須賣到 100 萬。
在投保時可以評估一下,為了購買足夠額度的失能險,一併購買的壽險額度會不會花太多錢。
2. 安達人壽
在安達人壽也能同時買到失能險及失能扶助險,而且安達人壽所販售的險種是一年期的,讓你在年輕的時候不需要背負龐大保費壓力就可以買到基本的保障額度。
特別要注意的是:安達人壽目前販售的失能險及失能扶助險為非保證續保,也就是說如果今年的身體狀況欠佳多看了幾次醫生,保險公司隔年是可以不收你的錢,結束跟你之間的保障關係的。
但在目前仍在能購買的失能險之中,安達人壽還是可以考慮投保的,至少能讓自己擁有基本的失能保障。
看完失能險以後,接著要去看什麼呢?
失能扶助險,推薦與失能險一併規劃
當你發生缺手缺腳的狀況,治療初期被龐大的醫療費用火燒屁股時,失能險就像一場滂沱大雨,能夠幫你把火燒屁股的大火澆熄,採用「一次理賠」的方式暫時解決你的經濟壓力,例如:一次理賠 500 萬、一次理賠 300 萬。
失能扶助險比較像綿綿細雨,理賠給錢的方式會維持好長一段時間,像是慢慢持續扶養你,讓你在失能以後也能夠有穩定的金流,不會因為失能就變成為家人的經濟負擔,例如:每個月給你 4 萬元 / 每年給你 48 萬,讓你去支付生活費用。
有在網路做功課研究保險的人,如果有規劃失能險,基本上都會同時規劃失能扶助險,畢竟失能真的是很嚴重的風險,我們買保險就是要把這種自己沒辦法承擔的事交給保險公司,如果把所有保險種類攤開來看,失能險、失能扶助險都是排名得很前面,建議優先規劃的兩個險種。
(延伸閱讀:2024 失能險規劃 : 你一定要知道「失能扶助金」的五個重點)
有聽過政府在推長照2.0,長照險有比失能險好嗎?
先說結論吧:暫時不考慮長照險,失能險的條款對你比較有利。
為什麼呢?買保險最怕的就是嚴格的理賠條件,收保費的時候準時扣款,但申請理賠的時候就要求一堆!長照險算是理賠條件很嚴格的一種險種,需在下列六種狀態:無法自行「吃飯 / 穿衣 / 下床 / 行走 / 如廁 / 沐浴」中,六項有三項符合,才會理賠。
你不覺得很嚴格嗎?如果連這種最基本的生活狀況都要有三項無法自理才會理賠,當你進入這種狀態的時候,你應該也差不多不在意金錢了;很多人以為長照險名字很好聽,是不是只要生活不便要請看護長照險就可以理賠?
錯了!保險就是白紙黑字,你要符合這些無法自理的狀態長照險才會開始理賠,而且會每年檢查一次,如果你康復了,只剩其中兩項無法自己,那很抱歉…保險公司就不會繼續付錢了。
失能險就不一樣,表格列出來,對應狀態符合就會理賠,11級80項涵蓋範圍很廣,在保險規劃的順序上,一定是優先規劃失能險,暫時不會考慮長照險。
失能等級表,理賠項目都在這
項目 | 編碼 | 失能程度 | 失能等級 | 給付比例 | |
---|---|---|---|---|---|
神經 | 神經障害(註1) | 1-1-1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輔助,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1 | 100% |
1-1-2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 2 | 90% | ||
1-1-3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 3 | 80% | ||
1-1-4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 7 | 40% | ||
1-1-5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但通常無礙勞動。 | 11 | 5% | ||
眼 | 視力障害(註2) | 2-1-1 | 雙目均失明者。 | 1 | 100% |
2-1-2 | 雙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者。 | 5 | 60% | ||
2-1-3 | 雙目視力減退至0.1以下者。 | 7 | 40% | ||
2-1-4 |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者。 | 4 | 70% | ||
2-1-5 |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1以下者。 | 6 | 50% | ||
2-1-6 | 一目失明者。 | 7 | 40% | ||
耳 | 聽覺障害(註3) | 3-1-1 |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90分貝以上者。 | 5 | 60% |
3-1-2 | 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70分貝以上者。 | 7 | 40% | ||
鼻 | 缺損及機能障害(註4) | 4-1-1 |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 9 | 20% |
4-1-2 | 鼻未缺損,而鼻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 11 | 5% | ||
口 |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障害(註5) | 5-1-1 |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 1 | 100% |
5-1-2 |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 5 | 60% | ||
5-1-3 |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 7 | 40% | ||
胸腹部臟器 |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註6) | 6-1-1 |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1 | 100% |
6-1-2 |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 2 | 90% | ||
6-1-3 |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 3 | 80% | ||
6-1-4 |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 7 | 40% | ||
臟器切除 | 6-2-1 |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 | 9 | 20% | |
6-2-2 | 脾臟切除者。 | 11 | 5% | ||
膀胱機能障害 | 6-3-1 |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 3 | 80% | |
軀幹 | 脊柱運動障害(註7) | 7-1-1 |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 7 | 40% |
7-1-2 | 脊柱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 9 | 20% | ||
上肢 | 上肢缺損障害 | 8-1-1 |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 1 | 100% |
8-1-2 |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 5 | 60% | ||
8-1-3 |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 6 | 50% | ||
手指缺損障害(註8) | 8-2-1 |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 3 | 80% | |
8-2-2 |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 7 | 40% | ||
8-2-3 |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 7 | 40% | ||
8-2-4 |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缺失者。 | 7 | 40% | ||
8-2-5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 8 | 30% | ||
8-2-6 | 一手包含拇指或食指在內,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 8 | 30% | ||
8-2-7 | 一手包含拇指在內,共有二指缺失者。 | 9 | 20% | ||
8-2-8 | 一手拇指缺失或一手食指缺失者。 | 11 | 5% | ||
8-2-9 |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 11 | 5% | ||
上肢機能障害(註9) | 8-3-1 |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 2 | 90% | |
8-3-2 |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 3 | 80% | ||
8-3-3 |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 6 | 50% | ||
8-3-4 |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 6 | 50% | ||
8-3-5 |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 7 | 40% | ||
8-3-6 |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 8 | 30% | ||
8-3-7 |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 4 | 70% | ||
8-3-8 |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 5 | 60% | ||
8-3-9 |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 7 | 40% | ||
8-3-10 |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 7 | 40% | ||
8-3-11 |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 8 | 30% | ||
8-3-12 |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 6 | 50% | ||
8-3-13 |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 9 | 20% | ||
手指機能障害(註10) | 8-4-1 |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 5 | 60% | |
8-4-2 |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 8 | 30% | ||
8-4-3 |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 8 | 30% | ||
8-4-4 |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 8 | 30% | ||
8-4-5 |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 11 | 5% | ||
8-4-6 |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9 | 20% | ||
8-4-7 |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能者。 | 10 | 10% | ||
下肢 | 下肢缺損障害 | 9-1-1 |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 1 | 100% |
9-1-2 |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 5 | 60% | ||
9-1-3 |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 6 | 50% | ||
縮短障害(註11) | 9-2-1 |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 7 | 40% | |
足趾缺損障害(註12) | 9-3-1 |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 5 | 60% | |
9-3-2 |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 7 | 40% | ||
下肢機能障害(註13) | 9-4-1 |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 2 | 90% | |
9-4-2 |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 3 | 80% | ||
9-4-3 |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 6 | 50% | ||
9-4-4 |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 6 | 50% | ||
9-4-5 |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 7 | 40% | ||
9-4-6 |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 8 | 30% | ||
9-4-7 |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 4 | 70% | ||
9-4-8 |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 5 | 60% | ||
9-4-9 |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 7 | 40% | ||
9-4-10 |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 7 | 40% | ||
9-4-11 |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 8 | 30% | ||
9-4-12 |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 6 | 50% | ||
9-4-13 |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 9 | 20% | ||
足趾機能障害(註14) | 9-5-1 |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 7 | 40% | |
9-5-2 |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 9 | 20% |
- 註 1:
- 1-1 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如障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 1-2 「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 1-3 「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 (2)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7 級。
- 1-4 「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 1-5 「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 1-6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 1-1 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 註 2:
- 2-1 「視力」之測定:
-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 2-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 2-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 2-1 「視力」之測定:
- 註 3:
- 3-1 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 3-2 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 3-3 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 註 4:
- 4-1 「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之程度。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完全喪失者。
- 註 5:
- 5-1 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 5-2 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 5-3 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 5-1 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 註 6:
- 6-1 胸腹部臟器:
-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 6-2
- (1)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大腸、腎臟、腎上腺、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 (2)前述「二分之一以上」之認定標準於對稱器官以切除一側,肺臟以切除二葉為準。
- 6-3 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 6-4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囊與輸尿管造口術)。
- 6-1 胸腹部臟器:
- 註 7:
- 7-1 脊柱遺存障害者,若併存神經障害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 7-2 脊柱運動障害須經X光照片檢查始可診斷,如經診斷有明顯骨折、脫位或變形者,應依下列規定審定:
- (1)「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上,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 (2)「遺存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上,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 (3)脊柱運動限制不明顯或脊柱固定三個椎體及二個椎間盤(含)以下者,不在給付範圍。
- 註 8:
- 8-1 「手指缺失」係指:
-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 8-2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 8-3 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 8-1 「手指缺失」係指:
- 註 9:
- 9-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 9-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 9-3 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 9-4 運動限制之測定:
-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 9-5 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 9-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 註 10:
- 10-1 「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 10-1 「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 註 11:
- 11-1 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 註 12:
- 12-1 「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 註 13:
- 13-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 13-2 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 13-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 註 14:
- 14-1 「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 (1)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 (2)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 (3)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 14-1 「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 註 15:
- 15-1 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更多保險知識:
👉 2024 意外險規劃,最強成人&兒童意外險推薦總整理
👉 第一次買保險必看!四大地雷你踩到幾個?測試你的肥羊指數
👉 新手保險學習指南:我應該買什麼保險?